1922年9月,教育部在北京专门召开了学制会议,会议对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所提出的学制系统改革案稍作修改,又交同年10月在济南召开的教育会联合会第八届年会征询意见,最终,于11月1日以大总统令公布了《学校系统改革案》。这就是1922年的“新学制”,或称“壬戌学制”,由于采用的是美国式的六三三分段法,又称“六三三学制”。
一、“新学制”的指导原则
为使新学制的制定有一明确的指导原则,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七届年会在“学制系统草案”的开篇即提出了“议决标准”6项,这也是其时教育界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,决定废止民初的教育宗旨,代之以“教育要义”。1922年颁布“学校系统改革案标准”即以此为基本,再加上了“注意生活教育”一项。“新学制”的标准为:①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;②发扬平民教育精神;③谋个性之发展;④注意国民经济力;⑤注意生活教育;⑥使教育易于普及;⑦多留各地伸缩余地。
这7项标准正式取代了民初的教育宗旨,其体现出来的主流是新文化运动以来所倡导的“民主”与“科学”的精神,尤其是实用主义的教育思想,对其后民国一系列的教育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
二、“新学制”的特点
第一,根据学龄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划分教育阶段。“六三三学制”中各教育阶段,基本上是依据我国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来划分的,这在中国近代学制发展史上是第一次。
第二,初等教育阶段趋于合理,更加务实。它缩短了小学年限,改7年为6年,小学分为两级,初级小学4年为义务教育阶段,高级小学2年,有利于初等教育的普及。幼稚园也纳入初等教育阶段,使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得以衔接,确立了幼儿教育在中国教育史上的地位。
第三,中等教育阶段是改制的核心,是新学制中的精粹。①延长了中学年限,改4年为6年,提高了中学教育的程度,克服了旧学制中中学只有4年而造成基础知识浅的缺点,改善了中学与大学的衔接关系。②中学分成初、高中两级,不仅增加了地方办学的伸缩余地,而且也增加了学生选择的余地。③在中学开始实行选科制和分科制,力求使学生有较大发展余地,适应不同发展水平学生的需要。
第四,新学制增强了职业教育,其最明显的特点,就是兼顾了升学与就业。如在小学高级阶段,就要求斟酌各地方情形,增置职业教育准备;在中学开设各种职业科,使学生既能准备升学,又能尽快就业。
第五,在师范教育方面,种类得以增多,程度相应提高,而且设置灵活。①在中学教育阶段,师范学校修业年限6年,师范学校后三年实行分组选制;②师范学校得单设后两年或后三年,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;③在高等教育阶段,依旧制设立的高等师范学校改为师范大学,并在大学设教育科,招收高级师范学校或中学毕业生。
第六,在高等教育阶段,缩短了高等教育年限,取消了大学预科,使大学不再担任普通教育的任务,有利于大学进行专业教育和科学研究。
此外还有“附则”两条,一是注重天才教育,得变通修业年限及课程,使优异之智能尽量发展;二是注意特种教育。